
以案释法案例:古让“三尺”传美谈 今互谅解止纠纷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基本情况:2022年11月14日,被害人丁某因房屋修缮事宜前往犯罪嫌疑人方某家中找其理论,二人因言语不和产生口角发生肢体冲突致丁某受伤。经鉴定,丁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方某主动投案自首,已与丁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本次听证会提请讨论的议题是能否对方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近期,在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公开听证室就方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举行了公开听证。
“这次纠纷的发生导致我们双方都受伤了,我是自愿不要求对方赔偿的,对于矛盾的发生我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愿意谅解对方,希望司法机关不追究方某的刑事责任。”被害人丁某现场承认自己也有错误并希望检察机关能给邻居方某一次改过的机会。听到受伤的邻居为自己求情的话,方某表示更加羞愧,希望司法机关给自己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后一定积极维护邻里关系,保证与左邻右舍和睦相处。
评议期间,各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就本案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作为承办人之一,我通过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就双方发生打斗的全程进行了详细解说,并阐明了该案应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理由。同时表明,该案系因邻里纠纷引起,若仅以追究刑事责任结案恐无法取得解决矛盾根源性问题,而对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不仅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也便于更好地开展诉源治理工作。与会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侦查人员均表示,方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意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握手言和,津市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温馨提示:
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扯皮打架仅享分秒之乐,受伤坐牢悔也为时已晚。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希望大家能够管理好自己的情绪,切记不要冲动,只有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维护和谐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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