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案例:津市的机动车车主们,这份提示请及时查收!
近期,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涉及假冒注册商标防冻液、润滑油、机油等产品。
案件详情:
一批不法分子通过自行采购原油、印刷版、品牌商标Logo、空白塑料桶、光板大铁桶等原材料后在租赁的厂房内擅自制造涉案侵权品牌成品防冻液、润滑油、机油,然后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优势通过线上或线下多种渠道,将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品牌产品销售给汽配城、线下门店等。涉案侵权产品仿冒程度极高,涉案人员销售侵权产品时间长、销售数量大、销售范围波及全国各地。消费者若未经仔细甄别难以区分真假。
释法明理:
润滑油、机油、防冻液是机动车的必需消耗品,主要用于车辆维护保养,保护发动机部件,确保车辆处于安全驾驶状态。未经检验、检测合格的润滑油、机油多由劣质机油灌装,没有规范的生产程序和相关质量检验。假冒注册商标品牌的防冻液达不到质量检验合格标准,对机动车本身存在一定程度的损害。制造、销售假冒他人商标的防冻液、润滑油、机油等产品,不仅侵害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也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还会危害到消费者的出行安全。建议相关市场经营主体始终坚持诚信经营,尊重知识产权,切勿制假售假逾越法律红线。消费者在购买相关产品时应认准驰名商标,选择正规购买渠道,不要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来历不明的产品。若遇到假冒、伪劣产品,建议及时投诉举报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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