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非法捕捞者放流鱼苗 多部门联动护水域生态
近日,津市农业农村局、津市森林公安局、津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全程监督,非法捕捞当事人王某某、唐某某将3606.4元规格3厘米以上的鲢、鳙、鳊等鱼苗放流入河,这是我市联合打击非法捕捞、推动生态损害赔偿的一次生动实践。
鱼苗放流现场
据悉,9月4日晚,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澧水河例行巡逻时,发现一艘木制渔船涉嫌非法作业。执法人员迅速登船检查,当场查获正在使用三重刺网捕捞的王某某、唐某某二人,现场清点渔获物155尾(总重37.05公斤),包含鲢鱼、鳊鱼、长颌鲚等7个经济鱼种。
经认定,王某某、唐某某使用渔具为三重刺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之规定,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其使用禁用渔具所捕捞的鲢鱼、鳊鱼、长颌鲚、黄颡鱼、鳜鱼、鲫鱼、细鳞斜颌鲴均属于经济鱼类,不在国家级保护和湖南省重点保护的水生生物种类范围。
王某某、唐某某涉嫌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该水域内鱼类生态造成破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使用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此行为严重影响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生态。
在多部门指导下,二人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于10月10日从正规鱼类良种场购买3606.4元规格3厘米以上的鲢、鳙、鳊等鱼苗放流入河,在澧水受损水域实施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今年以来,我市已联合开展禁渔巡查30余次,查处非法捕捞案件4起,推动当事人主动放流鱼苗超0.5万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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