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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校园欺凌伤同学,法律惩处护少年

来源:法护青葵 发布时间:2025-10-28 15:56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等人通过威胁、恐吓、拳打脚踢、持匕首胁迫等形式强拿硬要他人钱财7起,得赃款158.50元;其中李某甲、李某乙参与作案7起,得赃款158.50元;王某某参与作案5起,得赃款76.50元。破案后追回赃款57元已退还被害人,其余均挥霍。

法院判决:

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

校园安全关乎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国家社会的和谐稳定。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校园安全事故,保护学生人身健康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第1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第4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1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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