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员工上班路上出车祸公司拒赔 法院判了
当职工在一条常规通勤路线上发生事故时,公司能否以“不是上班的合理路线”为由拒绝工伤认定?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合理不等于唯一。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6日上午8时50分许,武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工张萍(化名)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在距离公司约一公里处被一辆违规驾驶的小型新能源车撞伤。交通事故导致张萍全身多处受伤。经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萍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萍与公司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张萍便向蔡甸区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蔡甸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萍受伤属于工伤。但公司对此并不认同,向蔡甸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公司认为,《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认定的张萍系“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不清且证据不足,事故发生地的路段不属于张萍上班的合理路线,张萍是因事故受伤而不应认定为工伤。此外,在庭审中,武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事故发生地点不是张萍前往工作地点的唯一路径,不能认定该次事故发生于上班途中。“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蔡甸区人社局对张萍的工伤认定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承办法官说。
对于张萍从自己的居住地前往工作地点的路径是否合理的问题,在庭审中,承办法官通过导航软件检索张萍上班可供选择的多条路径显示,案涉事故发生当日,她选择的路径是其从居住地到工作地点距离最近、用时最短的路径。因此,张萍的选择路径具备合理性。
法院判决:
蔡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萍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事发地点虽非张萍上班的唯一路线,但根据导航显示,该路段属于从居住地到工作单位的常规通行路线之一。且事故发生时间为早晨8时50分,距离公司约1公里,属于正常的通勤时间段,行进方向也与上班目的相符,路线选择具备合理性。综上,蔡甸区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蔡甸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官释法:
上下班“合理路线”并不要求必须是唯一或最短路径,只要职工选择的路线具备通勤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且事故发生在合理时间和范围内,其合法权益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上下班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通常应以是否以上下班为直接目的为核心标准,并结合通勤行为的日常性、周期性和相对固定性进行综合判断。合理路线不限于最短路径,凡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通勤路线,原则上均属合理路线。此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买菜、用餐、接送子女等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未明显偏离通勤方向的,仍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允许必要的弹性,但须与正常上下班时段具有实质关联。休假期间或明显属于个人活动、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则不属于上下班途中。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6条对“上下班途中”的范围作出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第7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其他属于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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