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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津市市2024年中央、省级农业救灾 资金使用方案

来源: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07-16 10:25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第一批)的通知》(湘财预〔2024〕5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湘财农指〔2024〕4号)等文件精神及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救灾资金使用方案。

一、资金来源

2024年上级下达农业救灾资金合计1146.5万元,其中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一批)594万元(湘财预〔2024〕5号),湖南省农业生产救灾资金552.5万元(湘财农指〔2024〕4号)。

二、资金使用原则

1.重点支持的原则。根据我市实际受灾情况、灾后恢复重建情况,结合农业保险赔付及2024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重点对冷链仓储、秸秆收储、蔬菜大棚、粮食加工仓储、畜禽养殖栏舍恢复重建及农作物实行救灾补损。

2.先建后补的原则。对设施农业、畜禽养殖栏舍恢复重建的实行先建后补,不启动恢复重建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3.专款专用的原则。农业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坚持公开、公平,杜绝截留、骗取、套取、挪作他用(办公经费、办公场地维修);严禁优亲厚友、以权谋私,确保使用效果。

三、支持范围及补助对象

1.支持范围。主要为遭受冰冻雨雪天气灾害影响且开展恢复生产的农业经营主体和种植油菜的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及相关企业。恢复生产的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冷链仓储、秸秆收储、粮食加工仓储、规模以上蔬菜大棚(设施面积达到500㎡的蔬菜钢架大棚、蔬菜钢结构大棚)、畜禽养殖栏舍(不含禁养区范围内、水源保护区内、封洲禁牧区域内、违章建筑等经营主体)等经营主体。

2.补助对象。经过主体申报、联合审核,全市拟纳入灾损补助对象120家,其中冷链仓储经营主体23家、秸秆收储经营主体7家、粮食加工仓储经营主体27家、规模以上蔬菜大棚经营主体34家、畜禽养殖场29家。

四、资金安排

1.畜禽养殖栏舍类恢复重建资金按照中央、省下达资金总额的20%,安排资金229.3万元;

2.全市农作物(油菜)受灾面积约97996.7亩,安排资金195.99万元;粮食加工仓储类恢复重建安排资金169.47万元;合计占中央、省下达资金总额的31.88%。

3.其他设施农业类恢复重建安排资金551.74万元,占中央、省下达资金总额的48.12%。其中,冷链仓储类227万元;秸秆收储类136.94万元;果蔬大棚类187.8万元;

五、补助标准

1.畜禽养殖栏舍类恢复重建补助标准根据《畜牧业灾情评估参考标准》(2023年版)进行测算,到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为恢复重建投入资金的9.45%(享受过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因灾提高10%的养殖场,在分配补助资金时需核减已补助金额)。

2.农作物(油菜)救灾资金补助标准,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20元进行补助。

3.设施农业类恢复重建补助标准按救灾资金额与实际恢复重建投入资金比例进行测算,到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为恢复重建投入资金的11.47%。

六、经营主体实际恢复重建投入资金核算标准

1.畜禽养殖栏舍类。参照《畜牧业灾情评估参考标准(2023版)》核算:

(1)猪舍: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按1000元/㎡核算;不含设备的,按500-650元/㎡核算;简易猪舍按300元/㎡核算。

(2)禽舍: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按1000元/㎡核算;肉鸡按400元/㎡核算。

(3)羊舍:标准化羊场按550元/㎡核算;简易羊圈按300元/㎡核算。

(4)牛舍:按500元/㎡核算。

(5)养殖设施设备。统一按当前购置成本的50%核算。

2.粮食加工仓储类。参照市场价,一般钢结构大棚按260元/㎡核算;工字钢结构大棚按400元/㎡核算。

3.冷链仓储类。参照《2024年湖南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预冷库按1200元/m³核算;高温库按600元/m³核算;低温库按800元/m³核算;气调库按1000元/m³核算。

4.秸秆收储类。参照市场价,一般钢结构大棚按260元/㎡核算;工字钢结构大棚按400元/㎡核算。

5.蔬菜大棚类。参照市场价,蔬菜钢架大棚(中型,1.7m≤脊高<2.2m)按25元/㎡核算;蔬菜钢架大棚(大型,脊高≥2.2m)按150元/㎡核算;蔬菜钢结构大棚(食用菌)按400元/㎡核算。

以上标准为上限值,实际恢复重建投入资金以经营主体提供的设备、物资材料采购发票、支付凭证、维修协议、合同等进行核算;人工费按20%核算。

七、工作程序

1.主体申报,村级推荐。6月底前,申请救灾补损资金的主体向当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津市市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申报表报村委会,并于7月底前全面完成恢复重建。逾期未申报或未按期完成恢复重建的,视为放弃补助。村委会在收到主体的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申报表后,要严格把关,逐一现场核实主体受灾情况,将相关材料报送到当地镇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2.联合审核,确定补助对象。7月初,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联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村级报送的受灾主体资料,并逐一到现场核实各经营主体受灾及恢复重建情况,确定补助对象,测算恢复重建投入资金。核实无误后,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别签字盖章后,冷链仓储、粮食加工仓储、秸秆收储、蔬菜大棚恢复重建及农作物受损材料上报到市农业农村局计划规划股(联系人:杨为湘,13873622138),畜禽栏舍恢复重建材料报送至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联系人:唐峰,17773692001)。

3.市级复核,收集资料。7月中旬,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联合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市农机事务中心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勘灾补损核查工作组,对纳入补助范围经营主体恢复重建的资金流水(包括购买设施设备、人工费支出)、合同、设备合格证、有效票据(发票)、前中后照片等资料进行核查,确定补助金额。

4.资金拨付。经营主体恢复重建投入资金核算无误并经现场验收后,按标准拨付补助资金。逾期未完成恢复重建的,视为放弃补助,结余资金由农业农村局负责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实施用于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种子、农药、肥料等物资采购,及对受灾主体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农田沟渠疏浚等费用补贴,帮助受灾主体恢复生产。对虚构、伪造申报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随时取消补助资格,并严肃追究责任。

农作物救灾补助严格按照村委会申报、镇街审核、市级复核的程序进行,救灾补助资金实行打卡发放。

八、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津市市救灾资金使用监督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彭进华同志任组长,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敏、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唐海平、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主任杨志任副组长,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机事务中心、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各镇街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农业生产救灾资金落实工作的组织推动、协调调度和督导检查。

2.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农业农村局做好统筹协调,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落实冷链仓储、粮食加工仓储、秸秆收储、蔬菜大棚设施及农作物救灾补损工作。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落实畜禽养殖栏舍设施救灾补损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加强救灾资金的发放、指导、监督。各乡镇要强化属地管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对在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因人为因素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技术服务。市农业农村局、市农机事务中心、市农经站、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各镇街农技推广机构要持续跟进灾后恢复重建生产服务工作,农技人员要深入田间地头因时因地指导产业生产,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技术培训,确保全市受灾主体及时有效恢复生产。

 

附件:1.津市市农业生产主体救灾资金申报表

2.津市市农业生产救灾现场勘查表

3.津市市 镇(街)农业设施恢复重建复核汇总表

4.津市市农业设施受灾主体及农作物救灾资金补助明细表

 

津市市农业农村局

津市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6日

附件:2024年中央、省级农业救灾资金使用方案附件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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