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涉案车辆报废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扣留的机动车依法进行处理,请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持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公安机关开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及时到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或办理相应的手续返还车辆。
经公告三个月内仍不来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扣留的车辆予以处理,对符合拍卖要求的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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